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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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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和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这里所谓的当事人,和道路交通违法者、被处罚者是一个概念。所谓违法事实,是指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事实,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种类、性质和时间地点。(2)行政处罚的依据。所谓行政处罚依据,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即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条款。(3)处罚内容、时间和地点。所谓处罚内容,就是给予什么样的具体处罚,包括处罚的类型和具体的罚款金额。所谓时间地点,是指制作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对于现场处罚决定,制作时间应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基本一致。(4)处罚机关名称;所谓处罚机关名称,是指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单位名称。(5)由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这里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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