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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不加收滞纳金。 这七种情况分别为:原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行业统筹的职工,在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过程中,因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衔接原因造成其缴费中断而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事改企单位因工作衔接原因未能及时按规定办理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而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符合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条件的职工,因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工作衔接等原因造成中断缴费而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经市政府批准的市政建设项目中被征地人员补缴自征地之日起到用人单位报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 原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投保”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投保”费和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的; 原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失业等人员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 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需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且收取滞纳金和利息。利息的利率一般为6%~8%左右,滞纳金=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
滞纳金时间与计算方法如下: 滞纳金开始计算的时间从用人单位未按时缴费日起算,一直到重新开始缴费的那天。 打个比方,如果缴费时间是15日,自从2014年1月15开始起未缴费,然后到2014年10月15日重新缴费,一共也就是10个月,那就是全部需要补缴滞纳金的全部时间。 2.欠缴费之日起,按日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是每天都要计算进去的,如果每月按照900元来说,按照上面所得到的时间也就是10个月,一共300天。 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个月到缴费那天一共是10个月,那么900*0.05%*300(天数) 第二个月到缴费那天一共是9个月,那么900*0.05%*270(天数) 以此类推,最后一个月,也就是30天,然后将所有的月份加起来就是滞纳金费用。 按照社保局的规定,按照上面所说,如果是第一个月应缴纳日期后的一个月之内补缴,都是不扣费的,也就是如说如果8月15日是应缴纳时间,那么到9月14日前都是不核算滞纳时间,这样就有比较宽松的时间找工作或者找到下一家承接社保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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