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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达到几级伤残可以办理病退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不存在病退一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不存在病退一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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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六级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可以办理病退。病退是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而言,不适用于工伤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退出劳动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退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不存在病退一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到四级伤残待遇。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不存在病退一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到四级伤残待遇。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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