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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审核各项扣除项目分配或分摊的顺序和标准是否符合下列规定,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一)扣除项目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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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分为以下四种:(一)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2)。(二)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3)。(三)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4)。(四)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5)。上述鉴证报告应当附有《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说明及有关附表》(见附件6)。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如下资料:(一)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四)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通知单。(五)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八)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九)转让房地产有金的合法有效凭证。(十)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外,可以终止鉴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六)纳税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其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经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沟通,沟通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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