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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绝育手术后,子女死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
实行第一胎服务证制度和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制度。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分娩前凭、,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到一方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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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对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提倡和鼓励男方到农村的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女方所在地应当准予落户。
实行,以避孕为主。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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