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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不需要章程,只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 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不是真...
不需要。总公司设立分公司是不需要修改章程的,一般总公司的规章制度章程是适用于子公司的。如果有修改,建议不改动总章程,进行额外的制度补充在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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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写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2份) 2、总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公章;(2份) 3、总公司股东同意开设分公司的股东会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4、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如非本市户口人)需计生证原件、相片(共8张,5张大一寸,3张小一寸); 5、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书(全体股东签名) 6、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2份) 7、总公司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份) 8、总公司地税、国税副本复印件;(2份) 9、填写申请表(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10、证明书(用于办理分公司代码证) 1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确立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明确各自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有关公司各项设立事务的协议。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都产生于公司设立阶段,都是由发起人制订的,都对发起人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的制订一般以设立协议为基础,但二者在性质和动能等方面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 1、性质不同。设立协议为任意性文件;而公司章程是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的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设立要件。 2、内容不同。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各发起人在公司筹办中的权利义务;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一方面反映了当事人的主管要求,另一方面更反映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 3、效力不同。设立协议仅对设立阶段的发起人具有合同性质的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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