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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地点包括:监狱、看守所、留置室不是专门的拘留地点,可以是派出所的房子,也可以是刑警队的房子,也就是随意的房子,也就是侦查盘问阶段完全由侦查人员控制。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后至侦查结束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第六机关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分为三种: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拘留的意义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活动,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侦查中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免于起诉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管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判决,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管理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 刑诉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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