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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我国实行机动车报废制度,交通法对报废车的处罚应根据机动车的安装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行驶,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后机动车上道行驶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本条是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放置保险与安检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规定。 法律规定机动车上路应当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行驶证、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流动性极强、情况瞬息万变的道路交通秩序状况实行现场即时监督和管理。机动车不按法律要求的去做,不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不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等,就像一个不明身份的人闯入一个正在开会的会场,保安人员当然要阻止和盘查,因为这关系整个会场的秩序和人们的安全。所以法律规定对不按法律要求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为一时疏忽,有的是因为没办手续,有的是因为办不下手续,还有的可能是机动车来路不正,不敢办手续。执法人员要区别各种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 动车。这里仍然体现一种精神:处罚不是目的,执法是为了大众的安全,是为公众服务。所以违法状态消失了,就要及时退还机动车,不得借故拖延。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机动车牌号,但是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从行为上看,行为人的目的无非是不使自己的机动车牌号被人认出或者是为了冒充某种型号的牌号为自己通行图方便,这些制造假象的行为,都将妨碍执法部门对交通秩序的监督与管理,因此法律规定要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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