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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转卖合同一般是无效的。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需根据是否符合效力要件,确认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效力条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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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转让协议部分有效。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可以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应作无效处理。 2、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村民,禁止出售给城市居民,但不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和买卖。根据私法原则,法律可以不禁止。我国法律法规不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意思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 2、本集体与其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的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三、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城镇居民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后,取得集体组织户口,经有关部门批准,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 2011年11月30日,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规定,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买卖开发的小产权房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避免当事人失衡。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发生的小产权房买卖,视为有效;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人员的,经有关组织部门批准,视为有效;未经有关组织部门批准,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人员的,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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