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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
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律规定,如果老人有子女,有赡养能力,那么孙女就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孙子女有义务赡养已经死亡或者无法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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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叫赡养而不是抚养。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对爷爷奶奶才有赡养义务,即:只有在奶奶没有其他子女、或者是其他子女没有赡养能力,而孙子有负担能力时应对奶奶尽赡养义务。
正常情况下孙女没有赡养奶奶的义务,但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即子女在世且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
孙女有义务赡养爷爷,但是赡养义务有前提条件,前提条件是孙女有负担赡养爷爷的经济能力,自己的父母也就是爷爷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已经死亡或者没有赡养能力,而爷爷需要赡养的,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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