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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无责任能力或者部分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的,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2、被利用者实施了幕后操纵者自己想实施的行为,但在被利用者对案件事实完全...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间接正犯)。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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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现在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型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计职务犯罪与会计人员违反会计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全部属于会计职务犯罪。因此,必须对会计职务犯罪进行准确的界定。 1.犯罪主体的主观非法谋利,即故意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即在主观上以谋取非法物质利益为目的。这要区别于会计人员因业务不精或工作疏忽而导致的锚账、锚款行为。错账、错款没有故意贪污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只是会计违法行为,尚未构成会计犯罪。 2.犯罪金额超过一定的标准。会计人员违反法律的活动大都可以用数额给予衡量。因此,判定会计人员的某一非法活动是否构成会计职务犯罪,其所涉及的金额是一个重要标准。例如,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款的1O%以上,则是会计犯罪,反之,则是会计违法;金额在5干元以上的构成贪污罪,反之,则是一种会计违法行为。 3.产生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根据会计职务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与非严重的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判断会计人员的非法行为属于会计违法还是会计犯罪的又一标准
间接证据是指对被审计事项具有间接证实功能的证据。这种证据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审计事项的事实。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它与其他证据结合。间接证据使用原则: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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