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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终止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

2024-09-16
侦查终结乃是指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自我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历经一系列精心策划的侦查行动,确信已经查明了犯罪事实,证据充分可信且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为有罪之人,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终止侦查程序,并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理。在侦查终结之后,公安机关会对案件做出以下两种处理方式:首先,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无误、充分有力,并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所有相关的案卷资料及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策;同时,还需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通报案件移送情况。 其次,撤销案件。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再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则应撤销案件;倘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则应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不符合刑事处罚标准但需要进行行政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处理或移交给相关部门;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若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可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驱逐出境等。欧阳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当您的亲属遭受刑事拘留之灾时,切勿错失37天这一宝贵的救援期限,务必理清法律事实,积极争取撤案。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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