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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上其他项目都按规定填写了,但是收款人没有填写的话,那么经过出票人的授权,可以补记收款人名称,这张支票还是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支票上的...
空白票据是由于出票人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未记载完全,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项目,全部或一部分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票据上有必须要有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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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开户单位随时可以与开户银行办理支付项业务,或使用支票办理付款及单位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开户单位均可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企业一般保留一定数量的空白支票以备使用。 支票是一种支付凭证,一旦填写了有关内容,并加盖留存在银行的印鉴后,即可成为直接从银行提取现金和其他单位进行结算的凭据。所以在使用上必须加强管理,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以避免发生非法使用或盗用、遗失等情况,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 1、存在空白支票的企业,必须明确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要贯彻票、印分管的原则,空白支票和印章不得由一人负责保管。这样可以明确责任,形成制约机制,防止舞弊行为。 2、单位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应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填列一式两联清单,全部交回银行注销。清单一联由银行盖章后退交收款人,一联作清户传票附件。 3、要严格控制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对事先不能确定采购物资的单价、金额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填明收款人名称和签发日期的支票交采购人员,明确用途和款项限额,使用支票人员回单位后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结算。 4、支票应由财会人员或使用人员签发,不得将支票交给收款人代为签发。支票存根要同其他会计凭证一样妥善保管。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银行除退票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5、支票结算仅限于同城或指定票据交换地区使用。 6、签发支票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未能避免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7、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8、委托收款背书的方法是,未经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即支票上载明的收款人)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在转账支票背面左起第一个“背书人签章”栏内填写“委托收款”字样和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并签章,同时,在该背书栏上面的“被背书人”栏填明开户银行。如系经背书转让的支票,应在支票背面或粘单上的量后,背书人右侧的“背书人签章”栏内比照前次模式作成委托收款背书。主动付款不需作委托收款背书。 9、收款单位接受银行支票时,应认真审查以下事项: (1)认真鉴别支票的真伪; (2)应注意支票的日期是否为远期,过期支票; (3)审查背书的连续性。
支票上其他项目都按规定填写了,但是收款人没有填写的话,那么经过出票人的授权,可以补记收款人名称,这张支票还是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支票上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是不能有涂改的痕迹的,否则将视为无效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票据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法》第86第、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规定“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受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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