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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胶州湾保护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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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胶州湾的组织、个人以及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保护胶州湾的公益性活动。
在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房地产开发;(二)工业生产;(三)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四)开垦、填埋湿地,采石、采砂、取土;(五)倾倒、堆放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六)擅自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七)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八)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九)放牧,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捡拾卵、蛋;(十)破坏湿地保护设施;(十一)其他改变湿地属性、破坏湿地的行为。
市规划、城管执法、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海事等部门,应当加强监视、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卫星航空遥感、远程视频以及在线自动监测能力,对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污染物排放、海洋环境、海域使用、土地利用、湿地、船舶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提升胶州湾保护相关调查、监视、监测等的装备能力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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