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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要求,房屋类补偿标准为:钢混结构1050—1250元/㎡;砖混结构(楼房)850—1050元/㎡,砖混结构(平房)600—800元/...
山东省济南市市区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北至:黄河-泺口街道东边界-济青高速;东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西至:京台高速-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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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人员安置补助费分别为:土地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就业补助费、抚养费和医疗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三。征用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人员安置补助费。第十八条对被安置人可以采取社会保险、就业、调整土地等形式进行安置。采取社会保险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下列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被安置人员是五保户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乡(镇)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二)被安置人员是现役士兵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后,由民政部门作为安置费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三)被安置人员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人员安置补助费由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专户储存,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征用人均耕地不足132平方米的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需要支付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每亩最多不能超过5个人的标准。该费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 第二十一条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除依法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被安置人员的范围为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含外出上学的大、中专学生);被安置人员年龄,从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原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自行失效,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抢栽的树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五。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时间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腾地,逾期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办法相关条例来看,被征地农民将有社会保障。济南市将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具体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同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在征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济南市还将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市、县政府应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并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业。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也应优先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另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经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照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正式发布。通知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征用的土地进行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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