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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非法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者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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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涉嫌虚假广告罪。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厉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近年来,涉及商标、标志假冒、不实广告、比较广告、虚假宣传而导致的国内外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明显增多,如1999年发生的北京市XX公司诉北京X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因使用“最权威、第一家”等用语受到提供同类在线服务的原告的起诉。而通过强制性的网络不实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则不仅损害了同业经营者的利益,也给消费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网络世界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与传统方式虽有区别,但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样的,即通过贬低别人、抬高自己来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样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欺诈、不实广告、虚假宣传等网络不正当行为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妨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受到《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禁止和制裁。北京市工商局2000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规定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也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或发送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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