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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广告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

2022-10-25
虽然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厉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近年来,涉及商标、标志假冒、不实广告、比较广告、虚假宣传而导致的国内外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明显增多,如1999年发生的北京市XX公司诉北京X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因使用“最权威、第一家”等用语受到提供同类在线服务的原告的起诉。而通过强制性的网络不实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则不仅损害了同业经营者的利益,也给消费者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网络世界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与传统方式虽有区别,但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样的,即通过贬低别人、抬高自己来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样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欺诈、不实广告、虚假宣传等网络不正当行为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妨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受到《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禁止和制裁。北京市工商局2000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规定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发送,也不得利用电子邮件进行虚假宣传或发送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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