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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三)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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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监督工作概况;(三)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四)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的抽查情况,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等;(五)对各责任主体有关资料的抽查情况;(六)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相关建议;(七)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处理情况;(八)各责任主体及相关资格人员的重要不良质量行为记录及处理内容;(九)及其他有关内容等。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三)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四)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五)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七)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八)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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