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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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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本办法所称有关机构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费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0.35‰~0.7‰收取,具体标准由监督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按此标准收费,也可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物价部门制定的监督费收费标准。监督费可以分季、年度或一次性收取。
监督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铁道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取消监督人员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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