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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夜景照明规划应当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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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履行。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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