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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信技术的进步,一些有婚外情出轨的人通过手机短信来联系,那么作为婚姻的另一方能够将这些内容作为证据在离婚案件中使用吗?小编就为您将这些方...
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一般需要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实现证明目的。 在举证时,往往应考虑证据的取得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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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为单独有效的证据,必须具备能单独证明一个事实的功能,手机短信是否可以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关键要看短信内容是什么,是否能够仅仅凭短信内容就能确定一个基本的事实。现在手机号码实行实名制了,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手机机主身份信息,成为证明外遇的证据。当然,最好还是能与其他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只要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存在性(例如证明对方有不正当婚外情),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这属于法定的电子数据证据。但是不是能够成为重要证据、或者能不能直接证明对方的行为,则需要看短信具体内容,如果不能成为独立证据,则需要与其他证据串联使用。 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 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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