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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2022-09-11
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包括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数据交换机构、代理机构等。(一)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发卡机构,是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一卡通发行业务的机构。(二)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收单机构,是指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提供交通一卡通业务受理服务的机构。(三)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数据交换机构,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从事交通一卡通交易数据交换、结算管理、信息服务等业务的机构。全国交通一卡通数据交换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一卡通数据中心)承担全国范围内各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间的数据交换、结算管理、信息服务等业务,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全国交通一卡通数据。(四)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代理机构,是指受交通一卡通发卡或收单机构委托代为开展交通一卡通充值、售卖或收单等业务的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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