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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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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应检查上述文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婚姻撤销申请书》;双方在声明人一栏签字。如果当事人不会写字,可以由当事人口述,第三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和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无效婚姻不能被撤销,而是由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要主张婚姻无效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但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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