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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解散清算是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企业资不...
公司破产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破产费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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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处理方式:(一)破产财产的拍卖在实务中,财产变价的方式主要有变卖与拍卖两种。《企业破产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由此可见,破产财产的变价主要采取拍卖形式,但债权人会议同意,亦可采取变卖形式。破产财产的拍卖,是指将破产财产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被拍卖财产的价金,并将其出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将需要变现的破产财产交由专业拍卖交易中介机构,按确定的竞卖程序,将破产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破产财产拍卖属于强制拍卖。(二)破产财产的变卖破产财产的变卖是指管理人在债权调查完结后,参照资产评估的结果,以适当的价格出售破产财产的行为。变卖也是与拍卖相对应的。拍卖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规定,变卖比拍卖更灵活一些。变卖不经过拍卖程序,故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破产财产进行变卖,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与约束。变卖的价格应该适当合理,一般来说,有市价的,应按照市价变卖;没有市价的,由管理人以自己认为适当的价格变卖。变卖价格通常是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由管理人在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时所作的估价。估价虽有一定的客观根据,但毕竟是管理人主观上的评估,与实际出卖价格有一定的差异,所以,变卖时的价格一般不受管理人预先估价的限制。如果破产财产中的某些财产,按照折算破产财产时所确定的价格卖不出去,管理人可适当降价出卖。个别破产财产经多次降价后,仍不能变卖的,不能硬性以实物抵债来清偿债务。
公司清算人的产生方式 清算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作为清算人处理清算事务;日本《商法典》也对清算人的产生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里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属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清算人范畴。 2.选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一般也允许由公司的股东选任清算人,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65条规定,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任命其他人员作为清算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由法院或行政机关确定 许多国家规定,对于公司因强制解散而进行的清算,应当由作出解散决定的机关(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选派有关人员进行清算。这种情况一般仅出现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没有确定清算人时,法院才会依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指定清算人。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公司破产清算中是不适用的,也就是说破产清算期间出租公司财产是无效的,因此签署的合同不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公司的破产财产要偿还职工工资和社会福利,然后是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如果这个期间还能出租公司财产,是对债权人权益的破坏,有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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