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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证据是领导的承认,当然,他不会自动承认了,这就要方法了。有些方法不便公开介绍,自已领会吧。 其它证据也有的,这个要看你处于什么工作环境中了。其实,只要留心,证据还是不少的。如: 上班的考勤簿或上下班时的刷卡记录。 如果你起诉,同事可作为证人。当然有多人最佳。 大楼或电梯里的录像。 门卫或保安的留言。 等等。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主要是书面证据,你可以收集以下证据 A,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 B,加班证据 --1,考勤记录(晚加班,周末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 --2,生产纪录(同上) --3,个人的生产记录/考勤记录等
有加班证据或2人以上的证人证言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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