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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国《》定义,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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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3、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4、对于已登记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5、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登记常住户口的, 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于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准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由于户籍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行政政策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以户籍管理部门的回复为准。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都要到场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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