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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产公证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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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正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我国法律针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的准据法的规定。 涉外继承案件,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或者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以及遗产全部或者部分在外国的案件。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继承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遗产虽在我国境内,但是被继承人是外国人,适用法律时,应当根据遗产的性质,即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我国的继承法律和有关外国的继承法律。所谓不动产,是指不改变原来的性质和形体,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等;所谓动产,是指不需要改变原来的性质和形体就可以移动的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等。继承的遗产如果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律,但这里没有明确是被继承人的哪个住所地。由于在国际交往中,人的住所地是经常发生变动的,甚至一个人有几个住所,所以我国《民法通则》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中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这样就把住所地规定为“死亡时的住所地。”如果是不动产,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我国《继承法》所以对涉外继承案件作出专条规定,是因为涉外继承往往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必发生法律冲突,需要调整法律冲突的规范,决定依哪国法律继承遗产才为有效。这种调整法律冲突的规范,在国际上通用的是“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所谓“属地原则”,是指按照遗产所在国法律处理的原则;所谓“属人原则”,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国法律处理的原则。根据法律冲突规范明确规定的涉外继承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就叫“准据法”。这样,一方面使有关的国家取得了对某些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而没有管辖权的国家无权处理,这些国家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国际上也不被承认;另一方面使有管辖权的国家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本国的判决在有关外国的法律效力。
关于遗产继承后的分割问题: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应该均等分配遗产,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继承各方对此有异议,可以各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调解,调解不成,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遗产继承不适用于仲裁)。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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