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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经费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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