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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市政府...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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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费用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经费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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