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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就职,泳池员工也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个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区别。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不知道您签合同了没,这涉及到竞业限制条款,即使您和游泳馆签合同了且合同中有这个条款,您也不用理会这个现在这个合约,因为竞业限制条款只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技术人员或者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在限制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按月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您的情况看来,游泳馆的做法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您有权不签,如已经签了也约束不了您!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游客在买票进入后,就与游泳池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具有相应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而游泳池的经营者作为游泳服务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就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比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而且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的游泳池,其经营者还应该提供相应的医务人员,建立抢救溺水事故的应急制度,配备安全防护器材和急救药品等。如果经营者没有提供上述的服务或应急措施,就严重地违反了双方合同的法定义务,就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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