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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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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对原缴存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售房款余额作如下处置: 1、按政制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20%留足已售公房维修基金,暂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管,专项用于改制企业已售公房公共部位的维修。 2、补缴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 3、按规定计发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 4、在做好上述处理后,余下部分,退回原单位参与改制。 5、对于己经改制完毕,原缴存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尚未处理的单位售房款,也可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但结余部分则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和注房补贴。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缴存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会按住后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房改中住房补贴怎样补一、住房补贴可能只在大中城市增发。住房补贴是由于现行职工工资收入与住房价格之间的差距过大而增发的。现在一般小城市(镇)房价收入比(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价与家庭平均年收入比)在合理的范围内,普通工薪阶层(中等收入家庭)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均能以其工资收入加上住房金融支持,买得起经济适用商品住房。因此,在一般小城市(镇)可以考虑不必发住房补贴。二、关于住房补贴的比重。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三、关于住房补贴发放的方式。住房补贴可以采取按月计发。按月发补贴对增加住房的有效需求影响度大,可以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配合下,使更多的职工在较早期就实现住房消费,然后用补贴和收入逐步归还贷款,因此,按月发住房补贴应该是主要的补贴方式,对需要补贴的职工比较少,补贴比较小,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不甚稳定的城市和单位,可一次性对买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四、关于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可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五、关于房改政策的衔接性。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决定》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六、关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财政、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数额。七、允许购建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目前,各地各系统购建住房资金是多渠道和多样化的,在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时,除利用好原有基础建设投资资金的转化外,还应特别注意保留和扩大多方筹集的建房资金,以保证的增加住宅建设的规模。
在房改中住房补贴怎样补一、住房补贴可能只在大中城市增发。住房补贴是由于现行职工工资收入与住房价格之间的差距过大而增发的。现在一般小城市(镇)房价收入比(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价与家庭平均年收入比)在合理的范围内,普通工薪阶层(中等收入家庭)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均能以其工资收入加上住房金融支持,买得起经济适用商品住房。因此,在一般小城市(镇)可以考虑不必发住房补贴。二、关于住房补贴的比重。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三、关于住房补贴发放的方式。住房补贴可以采取按月计发。按月发补贴对增加住房的有效需求影响度大,可以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配合下,使更多的职工在较早期就实现住房消费,然后用补贴和收入逐步归还贷款,因此,按月发住房补贴应该是主要的补贴方式,对需要补贴的职工比较少,补贴比较小,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不甚稳定的城市和单位,可一次性对买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四、关于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可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五、关于房改政策的衔接性。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决定》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六、关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财政、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数额。七、允许购建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目前,各地各系统购建住房资金是多渠道和多样化的,在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时,除利用好原有基础建设投资资金的转化外,还应特别注意保留和扩大多方筹集的建房资金,以保证的增加住宅建设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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