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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果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可以认定,但需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
确认没有劳动关系可以仲裁。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是劳动仲裁的范围。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不仅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还包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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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工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工伤认定之前,需要先确定劳动关系。确定之后,才能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表、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医疗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依法去申请工伤认定。
已经认定工伤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作出具体限制,只是规定伤情相对稳定,即应及时申请鉴定。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现行进行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30日,工会和工伤职工申请的时限为1年。现工伤职工受伤已经六年多,申请了工伤认定的,伤情相对稳定,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如果没有法定时限中止的情形,不能按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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