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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八大权益

2021-12-28
患者的八大权益如下:1、生命权。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2、身体权。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官、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的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医务工作者的责任;4、平等的基本医疗权利。公民在患有疾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即患者医疗权利的法律基础;5、知情权。患者对自己的病况有知情权,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病情的发展、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以及预后情况,包括治疗中的常见问题及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法;6、决定权。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合法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7、保护隐私权。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8、患者的求偿权。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一)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二)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三)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四)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五)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六)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七)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八)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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