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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重婚罪证据的情况有: 1、领了结婚证的法律婚姻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没有领结婚证...
所谓的证据,是指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依据,如果人证,物证等。就该问题而言,只要该“证明”能够事实,那么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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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程中,如果已经确定要离婚,应收集离婚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证据收集的种类主要包括诉讼主体资格、感情确已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方面。 通常情况下,离婚证据收集的难度不会太大。但是,如果涉及损害赔偿或财产隐匿问题,收集和保存离婚证据往往成为当事人的首先面对的问题。收集和保存离婚证据因证据种类以及证明目的不同而不同。 一、证明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构成事实婚姻的离婚证据,应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㈠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㈡对方有过错的离婚证据 1.重婚、与他人同居,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离婚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三、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共同财产证据的范围(如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例如: 1.证明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应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机动车的,应提交车辆行驶证; 5.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7、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争取抚养子女的离婚证据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㈠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㈡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㈢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㈣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会涉及到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为了防止一些人在决定离婚前转移婚后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应搜集离婚证据,来维护个人权益,那么离婚证据的搜集看以下几方面:(一)股票交易及基金账户的调查(二)银行存款的调查调查的途径大致有以下几点: 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 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刷卡凭证; 3、对方银行的存取款凭证; 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三)房产信息查询(四)保险信息查询(五)工资报酬查询(六)公司股权信息查询
所谓的证据,是指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依据,如果人证,物证等。就该问题而言,只要该“证明”能够事实,那么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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