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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
融资租赁是没有所有权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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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金融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约定包括: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和检验方法;2。租赁期限、租金和支付方式;3。租赁物的所有权;4。租赁物的缺陷赔偿责任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金融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支付期限、方式、货币、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金融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第七百四十七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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