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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建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先就赔偿进行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甲方对招标结果不满意可以废标。但是一般会做一份报告,报告详细列明开标、评标的过程,唱标价格等信息。当然也会写明具体的废标原因。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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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一般会做一份报告,报告详细列明开标、评标的过程,唱标价格等信息。当然也会写明具体的废标原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形,招标人不能通过招标文件予以排除,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具体归纳如下: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3、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拒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二)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肯定有用。一般招标人需要向上级监管部门(即招标文件备案部门)写报告,申请重新评估、重新招标,或者取消中标人资格由第二名顶部。取得上级意见后,下一步(根据上级批复或指示,重新评估、重新招标或取消中标人资格由第二名顶部)公开招标需要公示。1、政府采购项目流程的规范化是有保障的,所以质疑只能在公示期间提出。可能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和你沟通的时候疏忽了,不知道有什么问题。2、质疑供应商看不到你的投标文件,但他们对其他供应商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质疑。3、甲方或评标专家泄露评标信息的情况非常少见,如果被发现,处罚非常严重。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质疑后,应当组织专家对评审过程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回复质疑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或者拒绝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予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应当赔偿超过部分;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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