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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散的诉讼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
一、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二、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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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你的描述,你可以向你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①各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属于级别管辖的问题;同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属于地域管辖的问题。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应当先确定一个案件的级别管辖,再确定其地域管辖。 (1)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其他情形的离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2)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除此之外,法律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⑤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⑥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公司解散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公司被判决解散之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制定并执行分配方案之后,公司就不再有资产。此时才能注销。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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