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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因为单位拖欠其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及加班费.在仲裁过程中,单位找到王先生协商此事,后双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王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起撤诉,仲裁庭给予准许.但由于双方和解后,王先生所在的单位并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王先生的索要无果后表示会再去申请仲裁,但公司却威胁王先生说,仲裁不会再受理你的请求,因为你已经撤诉了,你还是等公司有钱再支付你这些费用吧.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撤诉,被准许后,又提起仲裁,能否被受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7年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在受理的复函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上述精神,当事人撤诉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会再次受理,申请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对问题仲裁撤诉流程是什么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法律规定仲裁中不是撤诉,而是撤回仲裁申请,其流程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然后协商一致后达成和解协议;再由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最后经批准的,就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撤诉的,当事人直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提出撤诉申请就可以了。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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