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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处罚是,犯此罪的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本罪的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具...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处罚是,犯此罪的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本罪的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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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判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是危险犯,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既遂。携带弹药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携带弹药发生失火、爆炸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一重罪处罚,即以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人携带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一套以上爆炸装置; (3)携带炸药、发射药、500克以上黑火药或1000克以上烟火药、20多根雷管或20多根导火索、20米以上导爆索,或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爆炸或燃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20件以上,或者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有毒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泄漏、洒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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