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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补办了新的户口本,旧的户口本不可以用,会被注销掉。《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
不能使用。 一般颁发新的户口本时,旧的户口簿是要收回去的,或者派出所在换发新证的时候在旧的户口本上加盖一个页的注销章。 有效户口本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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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了。补办户口本之后,原来的旧户口本自动失效。由于实践中户口本无法核验新旧,所以如果旧户口本的使用对象不是公安部门,由于旧户口本上的盖章是真的,存在无法发现的可能性。从遵纪守法角度,建议依法使用新的户口本。
旧的簿是不能够继续使用的,换领户口本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当事人领取新的户口本时,会在旧的户口本首页上盖上“作废”专用章,原来的户口本,就不能再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根据当事人补领原因的不同而定: 1,如果当事人是因遗失而补领户口本的,原来的户口本还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其他人是不能冒用的,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当事人是因损坏而换领户口本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在旧的户口本首页上盖上“作废”专用章,是不能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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