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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往往与几类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 1)高层管理者; ( 2)技术研发人员; ( 3)高级营销人员; (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
用人单位往往与几类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1)高层管理者; (2)技术研发人员; (3)高级营销人员;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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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绝签署。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署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应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对于员工没有约束力。 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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