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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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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欣赏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或为了作品美感合理使用。 3、为报道媒体新闻,媒体不可避免的引用并发表作品。 4、对实时文章的自由使用,但作者声明不许转载播放的除外。 5、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但不包括科学报告讲座等。 6、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一些文化保存机构为了陈列和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把中国的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改成数民族语言文字。 11、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规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须支付法定的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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