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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
你要考虑的是逃汇罪量刑起点判定标准的问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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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逃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数额犯,如果逃汇行为尚不属数额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刑法关于逃汇罪在构成要件上所作的重要修改。一是将本罪的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有利于惩治一切单位的逃汇行为;二是将“情节严重”改为“数额较大”。 在境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不构成逃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曾规定,在境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也构成本罪。但1979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均没有将此规定纳入刑法。因此,这类行为在1997年刑法生效施行以后不再按犯罪处理。换言之,逃泄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只是法条限定的两种,其余均不属于此罪。 逃汇罪的刑事责任 犯逃汇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适用上述规定时,要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为了加大对逃汇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对刑法关于逃汇罪在处罚上所作的重要修改:第一是量刑由一个档次增加为两个档次,即增加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二是对单位判处的罚金刑的种类,由无限额罚金制改为比例罚金制;三是提高了法定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逃避商检罪
1、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2、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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