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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未遂,照样获刑。2011年10月偃师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扒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戚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戚某成为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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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多次入户盗窃、扒窃的,无论多次盗窃未遂还是既遂,都构成盗窃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不是多次入户盗窃、扒窃,只是普通的盗窃,多次盗窃未遂的,公安机关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从重处罚。
对于扒窃的未遂情形,不能一律认定为犯罪;认定为盗窃罪的,只能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扒窃行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扒窃行为,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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