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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债权人是在公司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依法有权对公司享有请求清偿债务的人。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或破产之前产生的债务。主要有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债务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1、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公司经营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2、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各自承担的风险不同 3、两种权益的偿还期限不同 公司债权人则被公司法看作是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人,他们除了依据与公司的契约上所规定的权利之外,对于公司的事务不得享有更多的权利。具体而言,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1、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公司经营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只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他们无权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我们可以将债权人权益称为“不参与权益”。而股东凭借其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他人间接进行经营管理,我们可以将股东权益称为“参与权益”。 2、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各自承担的风险不同 从财产求偿权来看,债权人权益优先于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是以公司全部资产为要求对象的,而股东权益是对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一种剩余权益。另一方面,在公司的解散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权益也排在所有者权益之前。与风险承担相吻合,债权人权益要求的报酬率一般低于股东权益要求的报酬率。不管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债权人的权益报酬率是相对稳定的,除非公司资不抵债。而所有者权益的报酬率则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而变化:当公司经营业绩好时,所有者权益的报酬率就高,反之则低或者为零,甚至会损失初始的投入资本。 3、两种权益的偿还期限不同 股东权益在公司经营期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资金,股东权益只有在清算后尚存剩余财产时才有可能补偿投入资本。而债权人权益有确定的偿付日期,公司到期必须足额偿付利息和本金,否则将面临破产清算的风险。
共同利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共同利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分为:1。由于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的财产不受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债务人因债务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允许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职务造成的损害。6、经理或有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害。7、债务人财产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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