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放炮震裂房屋赔偿标是修复房屋的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侵害人承担。 房屋被放炮震坏,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侵害人依据法律承担财产损害赔...
地震不能赔偿房屋倒塌。地震造成的房屋倒塌是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个人和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国家和地方政府将为受影响的人民重建或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无论受灾百姓有无购买保险。国家都一律平等对待,只要是在受灾区的群众都采取了很多惠民措施。如: 1、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为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期限三个月。 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三个月。 2、发放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救济粮由中央从中央储备原粮中无偿划拨给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原粮的出库、调运和将原粮加工成成品粮,免费提供给救助对象。 3、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实行按月发放。救济粮的出库、调运、加工和发放由粮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办理。 4、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救助政策,抓紧实施。要立即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不漏不重。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尽快将审核确定的分县(区)救助对象人数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5、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的发放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6、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及时、足额地将补助金、救济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1、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地震赔偿标准是: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期限三个月。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三个月。
大家好,我叫袁伟家住江油市新安镇南山村三组,在5.12地震后,家里留下房屋五间,沼气池一口。房屋,家具和沼气池于2012年11月17日被我村借‘土地还耕’非法强行拆毁。其理由是----飞机航拍拍着应该拆除,其房屋时土木结构,我和我爱人长期在外打工无人居住。 在房屋被强行拆除的前几日,我父亲多次找相关领导反映情况,无结果。在17日上午我父亲再一次找到村长许元勤希望给我家一个说法,要达成协议后才能拆除,否则不能拆除【灾后我家没有兴建房屋,没有享受灾后重建款】。可我父亲离开后,村长许元勤趁我父亲离开之际,擅自强行叫人将我家房屋全部拆毁。我父亲闻讯赶到时房屋家居,沼气池已为平地。我父亲质问他谁给他的权利。他还傲慢的说---我是根据江油市人民政府,新安镇镇政府的精神办事。 11月15日十八大刚开完,会议要求注重民生,一切以人民为重,可是江油市新安镇用非法强拆民房的行动来领悟和落实,完全违背了中央以人为本的精神。他们在无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就凭一句上面的精神,强拆我家房屋,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我的利益和破坏我的私人财产。 我强烈要求政府还我一个公道,还我房屋,让我打工回去有一个避风避雨的地方。万分感谢大家转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7人已浏览
477人已浏览
1,425人已浏览
4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