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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一)仅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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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以下商标争议案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4)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1)商标局作出驳回裁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2)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3)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办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完变更手续的;(4)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5)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商标评审规则》第30、31条。
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简称商评委)会就当事人的申请,对商标专用权作出予以确认或撤销的裁决的活动。这里裁决是裁定和决定的统称。裁定是商评委对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商标争执的处理方式;决定是商评委对商事人不服商标局关于商标的使用违反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不当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等的处理决定而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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