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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法律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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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夫妻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处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生育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诜先进,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四川省计生条例:第四十三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国家和四川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孩子爹妈需要承担相应行政处罚,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规定是:违反计生政策多生育一位子女,需交纳当事人本地上年人均年收入3倍的社会抚养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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