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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
所谓正常死亡,是因病死亡,因病死亡和因工死亡是不同的死亡待遇标准,工亡职工近亲属享受了因工死亡待遇,不可以在享受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待遇!为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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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死亡的赔偿费用包括: 1、丧葬补助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在职职工非工伤死亡丧葬抚恤金标准,各省对此的规定不一样的,如江苏省: 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2012) 一、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 二、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第六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个人账户支出,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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