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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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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高速公路的所有车辆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收取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须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一)设置破坏物、障碍物阻碍车辆行驶;(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未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三)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载客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场以外上下乘客;(四)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载货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装卸货物;(五)在高速公路用地两侧500米范围内焚烧物品;(六)擅自在高速公路防护栏开口和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七)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在隧道内以及桥梁等构造物上停车;(八)其他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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